根据《浙江省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绩效考核办法》(浙人社发〔2017〕109号)和《关于印发加快建设新时代“名士之乡”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虞区人领〔2022〕4号)的相关要求,一、考核对象上虞区依托辖区内所属中高职院校设立的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实训基地”),考核具体内容详见《绍兴市上虞区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绩效考核指标与标准》(附件),由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实施,绩效考核佐证材料会同年度工作总结于每年度2月底前报区人力社保局,(二)第二阶段:考核评估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财政局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专家对实训基地的自查情况进行考查评估,(三)第三阶段:确定考核等级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考核等级: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60分(含)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五、考核结果及应用区人力社保局联合区财政局将对实训基地绩效考核结果予以公布,并根据《关于印发加快建设新时代“名士之乡”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虞区人领〔2022〕4号)对成效突出的公共实训基地将继续给予重点扶持,对运行管理不规范、功能作用未发挥的实训基地限期整改,六、监督管理区人力社保局联合区财政局统筹负责实训基地绩效考核工作,附件:绍兴市上虞区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绩效考核指标与标准.docx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