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区区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由区储备粮管理中心、代储企业自主决定轮换数量和频率,第十四条区储备粮管理中心应当将区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销售计划、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区储备粮管理中心根据招标结果提出代储收储方案报区储备粮轮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二)区储备粮管理中心组织对代储企业入库粮食确认申请进行审核,在确认收储入库粮食数量真实、质量符合标准等情况后,(三)代储企业入库粮食被确认为区级储备粮后,区储备粮管理中心与代储企业签订代储合同,第二十一条区储备粮管理中心、代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区储备粮管理中心、代储企业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职责,区储备粮管理中心、代储企业应当建立区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第二十六条区储备粮管理中心、代储企业应当对区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依法对区储备粮管理中心和代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储备粮管理中心、代储企业应当给予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