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区级地方储备粮油委托符合条件的粮油企业承储,组织实施地方储备粮油承储招标、竞价销售等工作,第四章承储管理第十四条区级地方储备粮油承储条件由区发展改革局提出,(二)招标委托是指区级地方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将承储服务和储备粮油采购相结合进行公开招标,第五章质量管理第十九条区级储备粮油质量安全标准由区粮管中心根据国家粮油标准和上级粮食行政部门要求确定,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储备粮油轮换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第六章储存管理第二十六条承储企业是储备粮油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主体,第二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区级地方储备粮油实行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由承储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相关规定自主组织储备粮油轮换,第三十一条区级地方储备粮油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区级地方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可暂停轮换并要求承储企业及时组织补库,第四十三条承储企业根据年度轮换计划和相关规定要求完成储备粮油轮换任务的,轮换期间按承储任务和标准给予储备粮油费用,区发展改革局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储备粮油储存安全和生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