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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市级储备粮承储库点选定管理办法

铜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22-10-14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陕西省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选定管理办法》《铜川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省、市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第二条在铜川市境内从事与市级储备粮承储库点选定管理有关的行为,第三条市级储备粮由政府储备直属企业承储,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六条市级储备粮承储库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库点隶属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库点库区、仓房(罐)等存储及附属设施、质量检验仪器设备、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及配置等符合《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法规规定要求,企业申请材料包括:(一)铜川市市级储备粮承储库点申请表,第四章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第十三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法对市局直属企业和承储库点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区县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及时掌握属地市级储备粮承储库点变化情况,压实承储库点及其隶属企业对市级储备粮保管仓储、安全生产等方面主体责任,第十五条市级储备粮承储库点及其隶属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具备条件的单位给予市级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附件:1.铜川市市级储备粮承储库点选定实地核查标准(粮食类)2.铜川市市级储备粮承储库点选定实地核查标准(用植物油类)附件1铜川市市级储备粮承储库点选定实地核查标准(粮食类)序号分项目核查标准备注1法人资格库点隶属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仓储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仓储管理和质量检验人员应为承储库点隶属企业经专业培训的在职职工,每1万吨还应配备1台能力不小于50吨/小时的吸粮机,配备满足承储市级储备粮品种质量检验要求的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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