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区长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表彰以及宣传推广、监督管理,监督组主要负责监督区长质量奖的受理、评审、表彰工作,第三章申报和受理第八条申报区长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第九条申报区长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第五章评审程序第十八条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和个人,第十九条评审组对组织或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按照评审准则进行评分,第二十二条评委会办公室对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满意度测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第二十四条评委会办公室将区长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第二十七条区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表彰和激励获奖组织和个人,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评委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有权及时了解获奖组织和个人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区长质量奖受理、评审存在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第三十五条监督组应当对区长质量奖的受理、评审进行监督,第三十六条参与区长质量奖评选表彰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十七条接受区长质量奖现场评审的候选组织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