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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办法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 | 2022-10-13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工作,对高速公路路网运行、联网收费、服务质量等实施行业管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不得关闭高速公路的收费站、服务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第三章联网收费管理第十三条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高速公路应当实行联网收费,车辆通行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联网收费运营服务的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做好车辆通行费的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机构(以下简称结算机构)负责下列工作:(一)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清分结算工作,结算机构应当定期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公布联网收费数据等情况,同时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相关数据,第十七条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通行介质发行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发行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做好电子不停车收费通行介质的发行、管理、推广应用以及客户服务等工作,第三十三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服务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维护服务区公共秩序,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服务区运营管理单位或者服务区经营商户的安全生产、服务质量、公共卫生等进行规范指导,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车辆救援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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