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补助操作办法为进一步推进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建设,一、补助对象符合条件的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二、补助条件(一)市、区县人社、农业农村等政府部门在农村扶持建设的电商服务站点(平台),三、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按每个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四、申请渠道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向经营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五、相关材料和信息(一)申请者应提交材料:1、经人社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认定为扶持创建的就业创业服务站、益农信息社等载体相关文件,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向其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汕头市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补助申请表》(表单1)和应提交材料,并在《汕头市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补助申请表》签署意见,查看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登记地址是否创建在镇村,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组成不少于3人的核查小组到站点(平台)所在地查看场地情况、品牌建设情况,将符合补助条件的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信息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应退回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补助资金10万元,九、业务表单(一)《汕头市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补助申请表》,单位登记信息核验核验人:年月日现场核查情况核查人:年月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根据(文号),该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符合享受补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