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4、其他招标投标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2、投标人,4、评标委员会监督事项1、对市管房建和市政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程序1、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结果、中标结果等事项均由招标人自行发布,招投标监督部门对相关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2、招投标监督部门对开、评标活动进行监督,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发布的当日内备案,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具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的主管部门备案,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4、行政监督部门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5、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