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保定市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实施和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省级科技计划指南发布、项目申报、立项评审、过程管理、验收、科研诚信等管理流程及科技专家库均纳入平台集中管理,市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组织管理、保障条件落实、经费管理、预期前景等进行定期检查,2.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执行期结束后180天未申请验收的,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内及时提出申请,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内通过归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四)市科技局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做出变更、终止决定,第二十六条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规定执行期结束后90天内提出验收申请,第三十条验收程序(一)承担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专项经费决算报告(或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二)归口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15天内完成审核并报市科技局,(三)市科技局在受理之日起15天内批复验收申请,(五)承担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市科技局报送项目验收证书和验收材料,结余的专项经费按照《保定市市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处理,并重点检查不按要求及时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未按期提交项目验收申请的承担单位,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保定市市级科技计划中各专项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