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乐山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管理,获得乐山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须进行项目验收和财务验收,科技局也可委托项目推荐单位或第三方机构作为验收的组织机构进行验收,财政资金资助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由科技局组织验收,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财务专家不少于2人,并按要求将相关纸质材料报送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推荐单位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由项目推荐单位签署意见后将验收申请表和验收材料一式三份报送验收组织机构,项目承担单位需按要求准备以下验收材料:(一)验收申请表,财务验收整改后通过的项目,项目负责人或承担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于一个月内完成整改,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到期前提出延期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科技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