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加强水价的核算和水费计收及使用管理,第二章水费的计收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加强用水管理,水管单位与农民用水者协会核对水账,暂未实行计量收费的灌区、渠系斗口由农民用水者协会向用水户逐户收取水费,第十九条水管单位要按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供水价格收取水费,水费由供水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按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第五章水费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要做好全县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不定期检查水管单位量测水台账、水费票据管理、实际供水量、地下水充值记录、收费环节等情况,在水管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水费计收咨询和监督平台,灌区水管单位、村社或农民用水者协会具体负责所属管理区内末级渠系水费收缴管理和使用作,第四章末级渠系水费管理第十一条村社或农民用水者协会收取的末级渠系水费由灌区水管单位按村社或农民用水者协会分设账户管理,灌区水管单位要按照审核后的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末级渠系水费,第十三条灌区水管单位负责灌区所属农民用水者协会末级渠系水费的管理,第十五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灌区末级渠系管理进行监督指导,每年对灌区末级渠系水费收缴、使用、票据管理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