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天津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国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是我市组织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的核心力量,是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内外高水平学术交流、具备开放共享先进创新资源的重要基地,重点实验室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突出应用导向,针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有力支撑我市重点学科建设和重点产业链发展,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和依托企业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在任务上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协同推进,(一)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其主要任务是面向学科发展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聚集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团队,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获取新原理、新知识、新方法,推动学科和领域发展,提升我市的知识创新能力和学术影响力;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为产业技术创新升级和重大技术创新活动提供有力支撑,(二)依托企业建设的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重点产业链上研发条件好、科技创新实力强的企业建设,聚焦行业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技术创新人才和团队,加强产学研合作,推进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引领和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第七条申报建设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申报主体必须是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法人单位,综合科研实力较强,在学科、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二)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建设的重点实验室须有重点学科支撑或领军人才领衔;依托企业建设的重点实验室,企业原则上应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从事本领域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研究三年及以上;(三)研究方向、研究内容明确,应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研究基础较好,具备承担和完成国家及天津市重点科研任务的能力;(四)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的高水平创新人才,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五周岁,学术委员会由七至十一名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第十五条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人才培养,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第十六条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和交流,通过设置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合作研究,第十七条重点实验室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的大型仪器设备须加入天津市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平台,参与协作共享,第十八条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与运用,第十九条重点实验室要规范科研诚信管理、科技伦理管理,维护科研人员合法权益,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履行好科技伦理日常管理等职责,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第二十条重点实验室在开展学术交流、项目合作、论文发表、成果宣传与转化等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天津市有关保密的规定,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给予财政经费支持,优先推荐申报全国重点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