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未就业青年群体强化岗位实践锻炼,积累工作经验,符合下列条件均可承担就业见习任务:(一)自愿开展见习工作,遵守《陕西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二)能够提供一定数量、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的见习岗位,三、见习对象确定见习人员范围是毕业年度(即从毕业当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和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专科及以上学历的统招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16-24岁失业青年,已参加过就业见习、已实现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已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除外,五、见习期限、待遇及有关事项1.就业见习期限为3-12个月,见习期间见习人员与见习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3.见习期内,人社部门统一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符合条件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