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交通运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包括交通运输领域内的信用信息归集、评价标准、等级确定、分类管理、信息披露、档案管理等内容,第三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监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的交通运输信用管理,第四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相关行业的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归集、评价标准、等级确定、分类管理、信息披露、档案管理等工作,第一章信用信息归集第六条评价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包括: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及承担社会义务的信息等,第七条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信息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备案、历史信用等信息,第八条监督检查信息包括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行政相对人的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跟踪检查等结论信息,第九条行政相对人违法违规信息包括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被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及其他违法违规信息,第十一条交通运输信用信息采取数据自动生成和行政相对人主动申报的方式归集,第三章信用评价标准第十三条行政相对人的信用评价实行记分管理,依下列标准记分:(一)行政相对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第四章信用信息修复第二十三条行政相对人对其信用记分有异议的,行政相对人可以在信用记分记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同一行政相对人只限修复一次信用记分,(二)信用记分有一次性记30分情形,评定为D级:(一)因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被处以警告以外处罚2次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