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政府储备储存地县(区)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管理本辖区存储的市级政府储备,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地方政府储备的违法行为,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市级政府储备储存地县(区)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级政府储备的收购、销售计划,市级政府储备储存地县(区)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级政府储备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第十三条市级政府储备储存地县(区)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市级政府储备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省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及省农业发展银行,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政府储备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市级政府储备储存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对市级政府储备动用命令的实施,参照省、市级政府储备有关规定执行,应当责成市级政府储备储存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和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者处理,参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三十四条市级政府储备储存地县(区)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级政府储备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根据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省农业发展银行制定的具体标准和相关激励约束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