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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022-10-09
申请组建评委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专业)为评委会组建单位的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备案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评审系列(专业)、评审层级、评价标准、评委会专家库、监督管理制度、联系方式等,按照职称工作管理权限和程序逐级向相应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申报,是指公开职称政策、单位年度职称评审计划、单位推荐办法、申报人评审材料(包括申报人的基本情况、业绩材料、证件等)以及考核推荐结果,第三十三条各级主管部门、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复核,(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和县(区、市)、市州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称管理权限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复核,第七章组织评审第三十六条职称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当按照评审管理权限、工作职责和评价标准、评审程序,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国家、我省有关职称政策和标准条件对申报人的业绩等材料进行认真审核评议,自主评审单位的评审结果按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职称系列(专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五十二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职称系列(专业)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应当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面向社会公开评审政策、评价标准、申报程序、评审结果,第五十五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要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第六十一条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推荐或对评审材料审核不严,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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