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和监督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令第36号文相关规定办理,第四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监督管理由市国资委负责,是指市国资委监管范围内的市属国有股东及区(市)县所属国有股东涉及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持股主体、数量或比例等发生变化的行为,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十一条以下事项由国家出资企业负责管理:(一)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第十二条以下事项由市国资委负责管理:(一)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国有控股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可能导致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二)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事项,(五)国有控股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事项,第十三条在本办法第十二条市国资委负责管理的事项范围中,以下事项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一)因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事项导致或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发生转移的事项,由国有股东经过内部决策程序后逐级报市国资委,第十八条市国资委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实施统一监管,相关批准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股东、上市公司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相关事项,相关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事项由受托的国家出资企业按照相应权限进行管理,第二十七条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专门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转让、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