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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县农业农村局等11部门关于印发《长汀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汀县农业农村局 | 2022-02-08
长汀县农业农村局等11部门关于印发《长汀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长汀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2022年2月8日长汀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农业农村部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农产发〔2021〕5号)、《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8〕1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农综〔2019〕115号)和《龙岩市农业农村局等11部门关于印发〈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龙农〔2021〕6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县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县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县政府批准后认定的农业企业,负责县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第四条在县级龙头企业认定、监测期间,第五条对县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第六条申报或已认定为县级龙头企业的企业,新认定或监测年份监测合格的市级、省级、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简化申报材料,第三章认定第十条认定程序和办法1.专家组根据各乡(镇)上报的企业固定资产、销售收入等指标和相关材料进行评审,第四章监测管理第十四条对已认定满3年的县级龙头企业建立动态管理机制,监测评估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开展,企业向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提交《长汀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监测表》(格式另行发文)和企业近2年财务报表,第十七条企业在申报县级龙头企业或监测评估时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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