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长顺县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发包规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一部门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省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发改法规〔2021〕206号)、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要求,经县政府研究,现就废止《长顺县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发包规范管理办法(试行)》(长府办发〔2016〕42号)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长顺县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发包规范管理办法(试行)》(长府办发〔2016〕42号),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当前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依法开展相关工作,长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