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公司的日常监管、风险防范与处置等具体工作,第二章经营规则第四条商业保理业务是供应商将其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第六条商业保理公司可以向中国银保监会监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第十四条商业保理公司在开展应收账款相关业务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省金融监管局不断完善全省商业保理公司业务统计制度和信息化监管手段,指导、督促各级金融监管部门做好商业保理公司的日常监管、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第十八条金融监管部门要全面持续收集商业保理企业的经营管理和风险信息,第二十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在下列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各金融监管部门报告:(一)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5%的重大关联交易,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告后24小时内向上级金融监管部门报告:(一)标的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百分之三十的重大待决诉讼或者仲裁,第二十二条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结合非现场监管发现的问题和风险监管要求,第二十五条商业保理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制度的,第二十六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核监管名单内商业保理企业股权变更申请,第二十七条金融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管工作中知悉的商业保理公司商业秘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对商业保理公司监管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