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根据《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明府字〔2014〕25号)和《佛山市高明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测监管理办法》(明农林渔〔2014〕35号)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22年度高明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的有关事项(一)申报条件和程序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条件、申报程序要严格按照《佛山市高明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测监管理办法》(见附件4)的有关规定执行,(二)申报材料主要包括:1.《高明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见附件2),6.所在镇(街道)或区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分税种年度纳税情况证明,7.所在镇(街道)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无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金的情况证明,9.符合加分条件的证明材料,以上材料除第1项需提供原件外,(二)接受监测的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程序及材料参照第一点“申报的有关事项”的要求执行,三、有关要求(一)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要广泛宣传,动员符合申报条件的农业企业进行申报,(二)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三)申报材料一式5份,请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于2022年10月28日前将申报资料及自评表(见附件3)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农业发展股,附件:附件1:封面格式.doc附件2:佛山市高明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和监测表.doc附件3:2022年高明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自评表.xls附件4:佛山市高明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doc附件5:2022年高明区农业龙头企业监测名单.doc佛山市高明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9月22日(联系人:黄冠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