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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贵港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 2022-09-26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依法设立的,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同意(银行借款须在广西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监管系统报备)可以适度对外融资:(一)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在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进行资金拆借、通过经国家证监会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或认可的地方资产交易所或交易中心开展资产转让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五)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规定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披露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按监管要求通过广西小额贷款行业监管和业务系统报送数据信息、经营报告、财务报告等资料(分支机构由法人机构统一报送),通过广西小额贷款行业监管和业务系统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等有关资料,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风险处置,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是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部门,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主要职责有:(一)健全完善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将注销其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格,小额贷款公司年审的具体要求按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年度工作部署执行,第三十五条各设区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每年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对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年度考评和现场检查,第三十六条监管档案、年审结果和监管评级结果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扩大业务范围、拓展经营区域、增大对外融资杠杆、设立分支机构等事项审核的主要依据,(四)协助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非现场监管,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注销其经营小额贷款公司资格,第四十四条各设区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人员按照依法、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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