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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纳雍县能源局 | 2022-09-25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明确负责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县级以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相关系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第六条县级以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第七条县级以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公共机构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县级以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督促、指导本级公共机构执行能源消耗定额标准,县级以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指导、督促公共机构逐步完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鼓励和指导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进行节能改造,第二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公务车辆节能管理,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督促公共机构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第二十九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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