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部门:科技创新局)第二条省级科研院所、中国100强企业设立的研发机构,(受理部门:科技创新局)第四条国家级、省级科研院所、“985”“211”“双一流”高校、央属军工集团、世界500强企业、世界100强企业设立的研发机构,(受理部门:科技创新局)第七条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受理部门:科技创新局)第八条首次通过瞪羚企业备案,(受理部门:科技创新局)第九条对辅导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瞪羚企业备案的服务机构,分别按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市级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受理部门:科技创新局)第十四条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实验室,同一企业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万元,同一企业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万元,(受理部门:科技创新局)第二十六条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企业,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20万元/年,(受理部门:科技创新局)第二十七条对企业引进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在新区直管区实施转移转化,(受理部门:科技创新局)第二十八条凡报名参加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的项目均可补助1万元,(受理部门:科技创新局)第三十二条对经认定的规模(限额)以上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企业,(五)本政策措施由科技城新区经济运行局、科技创新局、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市监分局对受理的政策措施分别出台申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