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第二十一条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第二十五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第二十六条职业病诊断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第二十七条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可依据病人的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需要了解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并通过职业病及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信息系统报告职业病鉴定相关信息,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证据”,包括疾病的证据、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证据,以及用于判定疾病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