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土地要素在城市规划建设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在单个权属界线封闭的宗地内或单个规划地块内开展城市更新改造、新区综合开发(以下简称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总体方案和土地出让方案须经市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同意后,各县(区)和开发区(投资区)应稳步推进综合开发,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可根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宗地内住宅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所在城市、建制镇住宅用地出让面积限额,其中商品住宅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上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总面积,计容建筑上限面积5万平方米(或用地面积35亩)以下的项目,综合开发项目涉及商品住宅的,综合开发项目内非住宅建筑主体工程形象进度达到50%以上(按建筑面积计算),单一生产功能的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可按统一配套、依法供应的原则建设公共生活服务设施,园区统一建设的公共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最高可达30%,统一规划建设公共生活服务设施,在符合相关规划、安全要求、用地标准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综合开发项目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负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