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制定了《青岛市标杆孵化器管理办法》,青岛市科学技术局2022年9月22日青岛市标杆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工作要求,推动我市孵化器提升服务能级和孵化绩效,负责组织本区域内标杆孵化器的推荐申报和已评定标杆孵化器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评定条件第四条标杆孵化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申报单位为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机构,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分别不低于5000万元和1000万元,获得股权投资的在孵企业分别不少于5家和3家,第五条引领型标杆孵化器需同时满足以下任意五项(近两个自然年度内):(一)入驻企业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三)入驻企业获得1000万元以上融资企业不少于4家,(四)入驻企业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企业不少于2家,第六条成长型标杆孵化器需同时满足以下任意三项(近两个自然年度内):(一)入驻企业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二)入驻企业累计税收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四)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引领型标杆孵化器支持奖补资金400万元、股权投资资金600万元,成长型标杆孵化器支持奖补资金80万元、股权投资资金400万元,由成长型标杆孵化器新评定为引领型标杆孵化器的单位,第八条标杆孵化器评定申请程序:(一)市科技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