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成品粮是由市政府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按照本市(主城区)常住人口不少于15天口粮市场消费量建立,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的成品粮,其纳入市级储备粮总规模内,普通优质大米、小麦粉(面条)质量等级须达到国家标准一级及以上,同时达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包装食用植物油或调和油,质量等级应符合国家一级质量标准,同时达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第六条市储备粮管理单位依据市级储备成品粮收储计划,向承储库点开具入库通知书,并须标明市级储备成品粮油的数量、品种、质量、等级等,承储库点应当根据入库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储备任务,(四)企业信用良好,财务管理规范,经营情况稳定,近三年无失信违法违规记录,第十一条市储备粮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年度承储计划,与承储库点签订承储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储存地址、储存品种、数量、质量要求和安全管理制度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并分别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备案,所有市级储备成品粮必须在保质期内,且必须无虫害、无霉变,粮情稳定,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存储安全,第十三条市级储备成品粮库存管理应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即账实相符、专仓(或仓内专区)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和数量、质量、品种、地点落实,市级储备成品粮的包装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准确和其他有关规定,注明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第十六条承储库点应加强对入库市级储备成品粮的质量管理,严格入库仓前把关,每批次入库的市级储备成品粮须随附质量检验报告,不符合国家质量等级、食品安全标准的成品粮不得入仓和进入口粮市场,承储库点须按照有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账簿、实物台账,并定期进行检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账表相符,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承储库点应保存好相关账目,准确提供标准的原始凭据凭证,账目保留期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市储备粮管理单位对承储库点经营业务进行管理和指导,对市级储备成品粮的质量、数量、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数量、质量等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市级储备成品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立即报告市发改委,取消其承储资格,(二)具有与拟承担的代轮换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能力,代轮换数量不得超过企业月平均经营数量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