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9月22日附:青岛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股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股权管理,第四条各区(市)农业农村局或其他农村集体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股权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股权信息及变更情况,第十条成员户变动调整包括以下情况:(一)夫妻双方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并表决通过后确认,第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第四章成员和股东的分类管理第十六条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股权的占有情况,以及自愿退出股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等方式从股权持有人手中取得股权的人员,第六章股权的有偿退出第二十三条股权有偿退出是指集体资产股权持有人自愿将所持有的股权有偿让渡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是指股权持有人通过交易将其股权有偿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第二十八条股权退出遵循以下程序:(一)股权持有人和受让方共同(以下简称“交易双方”)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第七章股权的质押第三十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以其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作为质押物担保申请贷款融资,第三十一条申请股权质押贷款的集体资产股权必须为实施静态管理的集体资产股权,登记机关向借款人发放“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他项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