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第五条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第六条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第九条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四)二手车经纪机构根据委托人要求代为办理车辆鉴定评估,第二十七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涉案、事故车辆鉴定等评估业务,第二十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购销、买卖、拍卖、经纪以及鉴定评估档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