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辖区内社会投资主体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以下简称社会投资项目)以短期租赁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的行为,第三条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内短期租赁用地审批、批后监管和收回等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社会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及实施主体筛选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政策统筹、系统建设、指导和监督各区短期租赁用地审批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短期租赁用地规划研究论证、申请受理、方案拟订、用地报批、报建审批、履约监管、台账建设等工作,第三章审批程序第九条社会投资项目的市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辖区政府应按照项目类型按年度组织开展各类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第十一条项目实施主体凭立项批准文件、项目实施主体确定文件、短期租赁用地申请报告(说明拟申请用地面积、建设内容、建筑面积、使用期限等)、拟申请用地范围图(附坐标)等向派出机构来函申请开展短期租赁用地规划研究论证,由派出机构负责拟订短期租赁用地供应方案,第十四条社会投资项目的短期租赁用地供应方案,持缴款凭证与派出机构签订《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合同(短期租赁)》(简称短期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在编制项目设计方案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并统筹组织派出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短期租赁用地的履约监管工作和项目建设的行业监管工作,派出机构应依据短期租赁合同,应按短期租赁合同约定完成清场工作并交回土地,承租人应按短期租赁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