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三)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年度申报指南,(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二)配合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各区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等,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一)根据本办法规定和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进行项目申报,(五)配合财政、工信等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评价以及专项资金清算等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项目遴选,第四章项目申报与资金下达第十一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设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按规定向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告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各区财政、工信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检查和项目跟踪管理、验收等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各区财政、工信部门以及相关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协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