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步化解村级存量债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债务,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村级债务的监督责任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级存量债务化解实施主体,第二章存量债务管理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全面开展村级债务清理,村级债务需全部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内进行核算,第四章债务偿还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将村级存量债务化解作为村级组织干部任期内重要工作内容,第九条村级组织要认真分析债务形成原因和各类债务实际情况,为化解债务提供资金来源,逐步化解村级债务,第十条村级债务化解按照“先群众后干部、先个人后单位、先还本后付息、先长期后近期”的原则,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对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举债的单位和个人,第十四条村级组织不按国家有关村级债务管理规定执行,将债务从村级划转责任单位,由相关单位限期落实资金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