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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阳府〔2022〕29号)

阳江市人民政府 | 2022-09-21
第二条本市市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检验费用等,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市财政部门、农发行阳江市分行对收储的市级储备粮数量、储存地点等进行审核,由市级储备企业按程序报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农发行阳江市分行进行入库确认,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农发行阳江市分行可以对轮换计划进行调整,市级储备粮轮换完成情况由市级储备企业按程序报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农发行阳江市分行进行审核确认,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农发行阳江市分行制定,第十五条市级储备企业应当将市级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具体执行情况,同时应当将代储企业名单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农发行阳江市分行备案,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储备企业、代储企业做好市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市级储备企业、代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第五章财务与统计第三十条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以及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委托的市级储备粮检验的费用等,农发行阳江市分行应当每季度向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市级储备企业书面反馈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情况,第三十八条市级储备企业、代储企业对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四十六条县(市、区)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及相关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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