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所属期为2021年10月和2022年1月的税费缓缴期限已到期,所属期是2021年11月、12月(包括按季缴纳的2021年第四季度税费)缓缴税费在延长9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4个月(合计延长13个月),具体缓缴期限见下表:(一)按季申报缴税的纳税人(二)按月申报缴税的纳税人三、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何享受继续延缓缴纳政策,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已按2022年2号公告规定享受延缓缴纳税费政策的,且按月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前期已按规定缓缴了所属期为2021年11月的相关税费,2021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缴纳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四、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其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产生的应补税款可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可随同2021年第四季度的10万元税款一并继续延缓4个月至2023年2月缴纳入库,在2022年7月申报期内选择将2022年第二季度应当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延缓到2023年1月申报期内缴纳,上述税款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至2023年5月申报期内缴纳,纳税人此前缓缴的税款应当在2023年5月申报期内缴纳,七、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缓缴税费政策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