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教育厅联合制定了《黑龙江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指引(试行)》,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五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第六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负责人(校长、经理)应具有3年以上科技教育管理工作经历,第八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设立决策机构,第九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第十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开办资金,第四章从业人员第十一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第十三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不少于1名专(兼)职安保人员,第十八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资料等,第七章培训内容第二十三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第二十四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所培训内容应参照《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教监管厅函〔2021〕6号)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通过网络平台开展培训,第八章收费管理第二十六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八条收费应符合《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的意见》相关规定,第三十一条本指引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