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并已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2021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二)补助标准1.2021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2021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各区市(开发区)科技部门根据《补助办法》相关要求,参照《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信息补充确认表》(附件2),填写确认企业的年度销售收入、研发投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等数据信息,各区市(开发区)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参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情况、领域情况说明及规上企业国家统计局研发活动统计报表等信息,请申请补助企业和各区市科技部门合理安排申报、审核提交时间,(三)联系方式威海市科技局资源配置科5819713威海市财政局科教和文化科5225360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5697020附件:1.各区市科技部门业务咨询电话.doc2.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信息补充确认表(参考模板).doc3.集成电路领域企业有关情况说明(参考模板).doc4.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确认汇总表.doc威海市科学技术局威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2022年9月13日202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