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项目的征集、能源审计、示范立项、安全质量监管、中期检查、竣工验收、节能量核定、示范验收等工作,(三)第三方节能量核定机构承担示范项目的能源审计和节能量核定工作,节能服务机构承担示范项目的改造实施工作,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的,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编写《杭州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项目改造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改造实施方案》),(五)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委托第三方节能量核定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能源审计,(六)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示范立项评审,在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下、第三方节能量核定机构参与下进行工程验收,由申报单位凭能耗监测系统接入证明、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节能量核定,(十一)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报单位申请节能量核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第三方节能量核定机构进行节能量核定并出具《节能量核定报告》,(十二)申报单位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示范项目验收申请材料申请示范项目验收,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示范项目验收,三、政策扶持(一)申报项目为市、区(县、市)行政事业单位实施改造的,(二)鼓励在杭银行机构对列入各区、县(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立项计划的项目建设主体(含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节能服务机构等)开展绿色低碳信贷支持,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对示范项目的改造方案实施及安全质量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