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各类创新要素和科技服务有效集聚,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围绕科技研发、成果产业化、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高端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合作,可给予院地合作项目的承担主体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与一批全球有影响力的企业在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数字化转型等方面深化合作,第三条(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扶持各类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和平台建设,(五)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和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建立资源汇聚、开放共享、分工协作的技术转移机构和服务平台,对创新主体在交易过程中产生交易服务费用的给予最高50%、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第四条(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大力促进科技产业集群发展,提升科技服务业对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支撑能力,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充分利用区域丰富的科技服务业资源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支持科技企业、创业团队及其他各类创新主体申请科技创新服务券补贴,鼓励服务机构为创新主体提供科技创新服务,且每个创新主体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