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一)区发展改革委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职责,(五)区信息委负责编报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和储备库,区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向区发展改革委报送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政府投资计划调整方案,项目(法人)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进度、概算执行情况、竣工等基本信息,区发展改革委或其他有关部门对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委托区建设管理委在审批初步设计时一并批复,第十六条(设计变更管理)项目(法人)单位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进行施工建设,第四章资金管理和投资控制第二十条(资金安排)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明确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筹措渠道和投资额度,区发展改革委可以要求项目(法人)单位调整或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建设管理委、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建设管理委、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核通过后,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管理单位责任)区发展改革委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可对项目单位作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安排年度政府项目投资计划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