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别给予市场主体3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分别给予市场主体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4.对当年新获得国家级、省级表彰的优秀旅游企业(景区、宾馆、旅行社)一次性分别扶持企业1万元、0.5万元,分别给予创建主体国家级0.3万元、省级0.1万元的一次性扶持,给予市场主体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一次性扶持经营主体1万元,一次性扶持经营主体1万元,一次性扶持经营主体0.1万元,分别一次性扶持经营主体1万元、3万元、5万元,分别一次性扶持经营主体1万元、3万元,分别给予市场主体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分别给予市场主体3万元一次性扶持,(五)产业“+旅游”融合发展扶持1.对当年新获得国家或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评定的国家、省级产业“旅游+”“+旅游”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市场主体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每个项目给予市场主体5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