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市人民政府2022年9月15日句容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划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2.负责本市行政区划内建筑垃圾弃置(消纳)场的统一设置和监督管理,城管、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市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委员会)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管理和执法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八条建筑垃圾弃置(消纳)场、综合利用等设施,第九条申请设立建筑垃圾弃置(消纳)场的单位,第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弃置(消纳)场受纳建筑垃圾,第十三条建筑垃圾中转场所、弃置(消纳)场所、综合利用场所的管理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第十八条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处置建筑垃圾,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与城市管理部门联系,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