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长2022年9月9日谷城县全域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法律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获取、监督、评价公共法律服务和对公共法律服务提出建议的权利,第六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公共法律服务的宣传,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县人民政府加强对全县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领导,与县综治中心和调解中心共同办公,完善健全县、乡镇、村(居)三级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以及实体平台,第十三条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主要提供以下法律服务:(一)法治宣传教育、法律政策咨询、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服务,(二)引导行政复议、法律援助和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等,(三)组织开展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协助司法调解工作,参与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为公众提供法治宣传教育等公共法律服务,第四十条县司法局应当加强对法律服务人员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管理,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