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20%,第四章投资决策第二十一条在中国大陆注册的投资管理机构可以作为申请人,跟进投资一般不超过子基金对该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0%,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二)子基金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后超过12个月,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三)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四)子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的,并经合伙人(股东)会议决议通过的,(五)参股子基金在设立后超过6个月未实现首期出资的,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二)子基金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后超过8个月,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三)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可能不符合政策目标的,(四)子基金可能不按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