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水平,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集群)是定位在县级区划范围内,第三条集群促进工作以增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激发县域经济活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关键环节配套能力为目标,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集群动态管理和跟踪监测机制,第二章培育要求第六条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开展集群培育工作:(一)提升集群主导产业优势,第七条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本地区集群发展规划和专项扶持政策,第八条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集群的财政、金融、产业、创新、土地、人才等政策支持,第九条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充分发挥集群运营管理机构、龙头企业、商协会、专业机构、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作用,第十条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时总结集群在提升创新、服务、数字化、绿色化和国际化水平,第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的集群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包括实地抽查),确定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并考核集群三年发展规划目标完成情况,第十六条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集群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目标进展、工作经验、问题与改进措施等进行持续跟踪,附件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标准(2022年版)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集群)认定须满足以下八方面指标,建立了完善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专业化的集群发展促进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