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8日秦皇岛市休闲渔业船舶和休闲渔业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休闲渔业健康发展,第二条在我市辖区从事休闲渔船和休闲平台规划、建造、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县级海洋和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休闲渔船和休闲平台的备案初审、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经营单位管理第七条休闲渔船和休闲平台应由法人单位组织经营,(四)休闲渔船经营应提供停泊码头和航行活动区域信息,第四章休闲平台管理第十七条休闲平台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取得海域使用批准文件,休闲平台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在休闲平台建造、初次运营和终止使用前向县级以上海洋和渔业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九条休闲平台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通过中国船级社(CCS)的建造检验,第二十条休闲平台名号和船籍港由市级海洋和渔业主管部门按照渔船命名规定核定,休闲平台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向海事部门提交申请,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市级海洋和渔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建立休闲渔船和休闲平台应急救援机制,第二十七条休闲渔船和休闲平台经营单位应建立休闲渔船和休闲平台定期维护保养制度,第三十条休闲渔船和休闲平台经营单位应加强风险管理,第三十二条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海洋和渔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第三十三条休闲渔船和休闲平台自身或与渔船发生的事故由海洋和渔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