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检验费用等,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发行茂名市分行下达给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入库粮食确认申请,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发行茂名市分行对入库粮食确认申请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农发行茂名市分行同意后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发行茂名市分行可以对轮换计划进行调整,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长轮换架空期的申请,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轮换粮食确认申请,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发行茂名市分行对轮换的粮食确认申请进行审核,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和茂名市粮食应急预案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第六章财务与统计第三十一条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以及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委托的市级储备粮检验的费用等,每季度末由承储企业向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费用拨付的书面申请,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将费用补贴拨付到承储企业账户,第三十八条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对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