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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春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阳春市人民政府 | 2022-09-14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是指责任人按本办法规定对责任区范围内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市容秩序承担维护责任的制度,第四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主管部门,协同做好辖区内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市容秩序的管理工作,市挂点单位按照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划分的责任区协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划定并在与责任人签订的责任保证书中明确,做好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市容市貌秩序的管理工作,第八条责任人的“门前三包”应当主要达到下列要求:(一)环境卫生,按要求做好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和市容秩序的维护工作,责任人对责任区内发生的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予以劝阻和制止,第十条责任人应当保持“门前三包”责任保证书的整洁、完好,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本市市区建成区内“门前三包”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二条责任人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管理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处罚,第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等责任单位加强对“门前三包”的宣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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