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下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依法承担地方政府储备粮食储存任务且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提高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和检验监测水平,第二章入库质量安全管理第七条承储企业应具有能够保障地方政府储备粮食储存安全和质量安全的仓储设施和设备,第十条实行地方政府储备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验收检验制度,市级、区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职责对地方政府储备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验收检验结果进行抽查,第三章储存及出库质量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对验收合格并确认为地方政府储备的粮食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第十九条市级和区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承储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扦样方法、扦样程序和扦样人员按《重庆市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或标准执行,第二十四条粮食检验机构和承储企业应定期对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等有关人员进行政策和技术培训,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级或下级粮食检验机构和承储企业储备的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工作指导和监管,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职责对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质量管理、质量安全状况、验收检验结果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承储企业应积极配合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部门应及时通报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运营管理企业,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运营管理企业应及时反馈所属承储企业,第二十九条承储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监督检查部门的整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