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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江门市金融工作局关于促进基金和证券业集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 | 2022-01-30
江门市金融工作局2022年1月1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江门市金融工作局关于促进基金和证券业集聚发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吸引各种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购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等投资类基金以及证券等相关金融要素聚集在江门人才岛,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条件的投资类基金、基金管理人、证券公司,3.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缴资金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并购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等其它投资类基金的实缴资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鼓励各类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证券公司在江门市人才岛注册落户或迁入,以其实缴规模的1%为基数按本条第(四)项的情形分别给予基金管理人一次性奖励,按本条第(四)项的情形分别给予基金管理人一次性奖励(含按照本条第(一)项政策已获得奖励金额),以其实缴规模的0.5%为基数按本条第(四)项的情形分别给予基金管理人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一)对投资江门市企业、项目累计实际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且连续2年的,给予基金管理人(下同)投资奖励30万元人民币,给予投资奖励75万元人民币,给予投资奖励200万元人民币,给予基金管理人30万元/家奖励,给予基金管理人从退出投资获得的收入形成的经济贡献市、区级留成部分的100%奖励,对在江门人才岛开展招商工作并持有自主产权的办公场地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机构或社会组织给予以下招商奖励:引入的基金在江门市登记注册并且认缴规模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含)以上、3亿元(含)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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